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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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512家社会组织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社会组织应使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企业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9年1月3日


  附件:


  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共512个,其中:省本级230个,市州、县市区282个)


  省本级:


  1、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3、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4、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6、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7、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9、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10、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1、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12、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13、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14、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15、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


  16、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17、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8、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19、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20、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21、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22、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4、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25、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26、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27、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30、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1、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2、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33、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34、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36、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37、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38、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39、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41、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2、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43、湖南省职工扶贫基金会


  44、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45、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47、永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8、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4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50、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51、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省何继善基金会


  54、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56、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57、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8、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9、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60、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62、长沙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63、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6、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67、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8、长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会


  69、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70、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71、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2、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73、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74、永州市慈善基金会


  75、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76、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7、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78、湖南省长郡未来基金会


  79、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80、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81、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82、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3、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4、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5、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86、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87、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8、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89、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0、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91、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2、湖南省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93、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4、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95、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97、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98、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99、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100、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101、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2、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104、湖南正阳大学生创业基金会


  105、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106、长沙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107、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108、长沙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09、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111、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12、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113、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114、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115、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116、湖南胡杨助学励学公益基金会


  117、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118、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119、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120、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121、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22、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123、湖南省邵阳建国慈善基金会


  124、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125、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26、湖南省楚源医学教育基金会


  127、澧县教育基金会


  128、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129、长沙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30、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132、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133、湖南岳阳石化长炼科技创新基金会


  134、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135、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136、湖南省大药王寺安养基金会


  137、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138、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139、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140、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141、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42、湖南省魏朝阳公益基金会


  143、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144、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145、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6、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147、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148、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149、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150、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151、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152、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15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54、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55、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6、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57、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158、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59、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160、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161、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62、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163、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6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基金会


  165、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66、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167、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168、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69、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170、湖南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71、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172、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73、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74、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75、湖南省爱眼公益基金会


  176、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177、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78、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179、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180、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181、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182、湖南彭继宽土家族文化发展基金会


  18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84、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85、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86、湖南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87、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88、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189、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90、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91、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192、湖南炎帝生物百年树人公益基金会


  193、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194、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195、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196、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97、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198、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199、湖南省罗汉琛点善公益基金会


  200、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201、湖南省德信慈善基金会


  202、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203、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204、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205、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206、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


  207、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08、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9、湖南省慈善总会


  210、湖南省省直志愿者协会


  211、湖南省妇女人才开发促进会


  212、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13、湖南省三湘关爱妇女儿童志愿者协会


  214、湖南省体育总会


  215、湖南省麻风防治协会


  216、湖南省输血协会


  217、湖南省糖尿病防治协会


  218、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控烟协会


  219、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220、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21、湖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22、湖南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23、湖南省禁毒协会


  224、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25、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


  226、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227、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228、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229、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30、湖南省药师协会


  长沙市:


  231、长沙慈善会


  232、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233、长沙市大爱无疆扶贫帮困促进会


  234、长沙市社会禁毒协会


  235、长沙市快乐义工协会


  236、长沙麓山教育基金会


  237、长沙市长麓教育基金会


  238、长沙市玛丽莱青少年足球基金会


  239、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0、长沙市金海教育基金会


  241、长沙市德兰光明慈善基金会


  242、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


  243、长沙市天心区社会禁毒协会


  244、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小蜜蜂志愿者协会


  245、长沙市天心区“红袖章”平安志愿者协会


  246、长沙市天心区慈善基金会


  247、芙蓉区慈善会


  248、岳麓慈善会


  249、长沙市岳麓区大爱无疆公益文化促进会


  250、长沙市岳麓区禾湘文教促进会


  251、长沙市岳麓区智天使公益联合会


  252、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基金会


  253、长沙市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254、长沙市雨花区老年保健协会


  255、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禁毒协会


  256、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家帮”志愿者协会


  257、长沙县慈善会


  258、长沙县志愿者协会


  259、长沙县十帮一义工协会


  260、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261、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长联村扶贫帮困协会


  262、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263、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264、长沙市望城区公益救援协会


  265、浏阳慈善会


  266、浏阳市义工联合会


  267、浏阳市爱心助学行动协会


  268、浏阳市德仁爱心协会


  269、浏阳市程锦致恒互助养老义工协会


  270、浏阳市恒逸爱心协会


  271、浏阳市永安镇彩虹志愿者协会


  272、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273、浏阳市大瑶教育基金会


  274、浏阳市第二中学教育基金会


  275、浏阳市第三中学教育基金会


  276、浏阳市第四中学教育基金会


  277、浏阳市第六中学教育基金会


  278、宁乡市慈善会


  株洲市:


  279、株洲市慈善总会


  280、株洲市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


  281、株洲市武广教育发展基金会


  282、株洲市强生天使志愿者联合会


  283、株洲市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284、攸县慈善会


  湘潭市:


  285、湘潭市希望工程促进会


  286、湘潭市慈善总会


  287、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288、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289、湘潭市一滴水公益助学协会


  290、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291、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292、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293、湘潭市莲城微爱公益协会


  294、湘潭市荷花慈善爱心联合会


  295、湘潭市金龟子安全教育志愿者协会


  296、湘潭市文艺志愿者协会


  297、湘潭市关爱家庭协会


  298、湘潭市迅达集团宝莲慈善基金会


  299、湘潭市子敬慈善基金会


  300、湘潭市圆梦基金会


  301、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302、湘潭市雨湖区慈善会


  303、湘潭市九华慈善会


  304、湘潭市雨湖区九华义工协会


  衡阳市:


  305、衡阳市慈善总会


  306、衡阳市义工协会


  307、衡阳市备战青年志愿者协会


  308、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309、衡阳市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310、衡阳市网络志愿者协会


  311、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312、衡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313、衡阳市星光爱心会


  314、衡南县慈善总会


  315、衡阳县慈善总会


  316、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317、常宁市义工协会


  318、常宁市佛教慈善协会


  319、常宁市胜桥长松爱心助学协会


  320、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321、祁东县慈善总会


  322、祁东县义工协会


  323、耒阳市慈善总会


  324、耒阳市公益志愿者协会


  325、衡阳市雁峰区慈善会


  326、衡阳市蒸湘区慈善会


  邵阳市:


  327、邵阳市慈善总会


  328、邵阳市心理学会


  329、邵阳市癌症康复协会


  330、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331、邵阳市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332、邵阳市仁善志愿者联合会


  333、邵阳市志愿者协会


  334、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335、邵阳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336、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337、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338、新邵县感恩圆梦教育基金会


  339、邵阳县教育基金会


  340、武冈市慈善会


  341、双清区慈善会


  342、邵东县慈善协会


  343、邵东县民间组织促进会


  344、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


  345、邵阳县慈善会


  346、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岳阳市:


  347、岳阳市慈善总会


  348、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49、平江县慈善协会


  350、平江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51、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352、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353、岳阳县慈善总会


  354、华容县慈善总会


  355、湘阴县慈善总会


  356、临湘市慈善总会


  357、临湘市志愿者协会


  358、汨罗市慈善总会


  359、汨罗市求索助学基金会


  360、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361、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362、云溪区慈善总会


  363、云溪区简朴生活志愿者协会


  364、云溪区志愿者联合会


  365、云溪区唯美志愿者协会


  366、君山区慈善总会


  常德市:


  367、常德市慈善总会


  368、常德市微善风爱心联盟


  369、常德市大湖股份祖亮慈善基金会


  370、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1、常德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372、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373、常德市第七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4、常德市武陵区慈善总会


  375、鼎城区慈善总会


  376、津市市慈善总会


  377、津市市教育基金会


  378、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379、汉寿县慈善总会


  380、汉寿县红十字会


  381、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382、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


  383、临澧县慈善总会


  384、临澧县刻木山乡慈善协会


  385、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386、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387、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388、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389、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390、临澧县鳌山村爱心协会


  391、石门县慈善总会


  392、安乡县教育基金会


  393、安乡县手牵手义工协会


  394、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395、安乡县心连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396、澧县慈善总会


  397、澧县儒释道传统文化学会


  398、澧县社会组织联合会


  399、桃源县慈善会


  40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401、桃源县第一中学校友基金会


  益阳市:


  402、湖南省益阳慈善总会


  403、资阳区慈善总会


  404、赫山区慈善总会


  405、南县慈善总会


  406、沅江市慈善总会


  407、安化县慈善总会


  408、桃江县慈善总会


  409、益阳市扶贫助学促进会


  410、益阳市桃江育才奖学基金会


  411、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412、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413、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14、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415、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416、沅江市教育基金会


  417、南县教育基金会


  418、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郴州市:


  419、郴州市慈善总会


  420、北湖区慈善总会


  421、苏仙区慈善总会


  422、资兴市慈善总会


  423、桂阳县慈善总会


  424、永兴县慈善总会


  425、宜章县慈善总会


  426、临武县慈善总会


  427、嘉禾县慈善总会


  428、汝城县慈善总会


  429、桂东县慈善总会


  430、安仁县慈善总会


  431、郴州市金贵爱心助学基金会


  432、郴州市金盾辅警基金会


  怀化市:


  433、怀化市慈善总会


  434、怀化市志愿者协会


  435、怀化市义工联合会


  436、麻阳苗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437、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438、会同县慈善会


  439、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440、沅陵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441、沅陵县慈善会


  442、沅陵县青年创业协会


  443、沅陵县爱心义工协会


  444、沅陵县众诚志愿者协会


  445、沅陵县反邪教协会


  446、沅陵县禁毒协会


  447、沅陵县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


  448、洪江市慈善会


  449、洪江市志愿者协会


  450、洪江市爱心启点协会


  451、怀化市洪江区慈善会


  452、芷江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453、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54、芷江侗族自治县德善源公益协会


  455、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56、新晃侗族自治县燕来慈善协会


  457、新晃侗族自治县微爱志愿者协会


  458、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459、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460、溆浦县慈善会


  461、溆浦志愿者协会


  462、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6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464、靖州县志愿者协会


  娄底市:


  465、 娄底市慈善总会


  466、娄底市慈善志愿者(义工)协会


  467、涟源市慈善会


  468、涟源传承助学会


  469、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470、涟源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471、涟源市南风助学会


  472、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473、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474、新化县梅山助学社


  475、新化县慈善总会


  476、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477、冷水江市人人爱心协会


  478、双峰县慈善会


  479、娄星区慈善会


  480、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481、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教育助学基金会


  永州市:


  482、永州市义工协会


  483、永州市零陵区慈善总会


  484、祁阳县慈善总会


  485、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


  486、祁阳县葆春慈善基金会


  487、祁阳县明德扶贫基金会


  488、祁阳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89、东安县慈善总会


  490、东安县志愿者协会


  491、东安县慈孝协会


  492、东安县义工协会


  493、道县慈善总会


  494、江华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495、江永县慈善总会


  496、江永县义工协会


  497、宁远县慈善总会


  498、新田县维爱公益协会


  499、新田县志愿者公益协会


  500、新田县义工协会


  501、蓝山县慈善总会


  张家界市:


  502、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503、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504、永定区慈善总会


  505、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506、慈利县慈善总会


  507、桑植县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


  50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509、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510、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511、吉首市慈善总会


  512、保靖沃土农村综合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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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