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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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512家社会组织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社会组织应使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企业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9年1月3日


  附件:


  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共512个,其中:省本级230个,市州、县市区282个)


  省本级:


  1、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3、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4、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6、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7、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9、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10、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1、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12、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13、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14、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15、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


  16、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17、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8、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19、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20、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21、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22、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4、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25、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26、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27、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30、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1、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2、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33、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34、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36、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37、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38、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39、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41、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2、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43、湖南省职工扶贫基金会


  44、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45、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47、永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8、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4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50、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51、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省何继善基金会


  54、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56、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57、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8、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9、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60、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62、长沙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63、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6、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67、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8、长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会


  69、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70、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71、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2、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73、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74、永州市慈善基金会


  75、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76、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7、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78、湖南省长郡未来基金会


  79、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80、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81、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82、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3、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4、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5、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86、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87、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8、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89、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0、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91、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2、湖南省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93、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4、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95、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97、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98、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99、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100、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101、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2、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104、湖南正阳大学生创业基金会


  105、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106、长沙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107、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108、长沙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09、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111、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12、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113、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114、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115、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116、湖南胡杨助学励学公益基金会


  117、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118、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119、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120、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121、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22、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123、湖南省邵阳建国慈善基金会


  124、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125、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26、湖南省楚源医学教育基金会


  127、澧县教育基金会


  128、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129、长沙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30、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132、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133、湖南岳阳石化长炼科技创新基金会


  134、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135、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136、湖南省大药王寺安养基金会


  137、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138、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139、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140、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141、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42、湖南省魏朝阳公益基金会


  143、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144、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145、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6、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147、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148、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149、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150、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151、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152、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15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54、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55、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6、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57、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158、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59、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160、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161、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62、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163、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6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基金会


  165、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66、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167、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168、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69、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170、湖南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71、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172、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73、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74、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75、湖南省爱眼公益基金会


  176、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177、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78、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179、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180、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181、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182、湖南彭继宽土家族文化发展基金会


  18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84、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85、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86、湖南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87、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88、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189、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90、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91、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192、湖南炎帝生物百年树人公益基金会


  193、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194、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195、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196、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97、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198、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199、湖南省罗汉琛点善公益基金会


  200、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201、湖南省德信慈善基金会


  202、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203、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204、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205、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206、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


  207、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08、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9、湖南省慈善总会


  210、湖南省省直志愿者协会


  211、湖南省妇女人才开发促进会


  212、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13、湖南省三湘关爱妇女儿童志愿者协会


  214、湖南省体育总会


  215、湖南省麻风防治协会


  216、湖南省输血协会


  217、湖南省糖尿病防治协会


  218、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控烟协会


  219、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220、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21、湖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22、湖南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23、湖南省禁毒协会


  224、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25、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


  226、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227、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228、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229、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30、湖南省药师协会


  长沙市:


  231、长沙慈善会


  232、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233、长沙市大爱无疆扶贫帮困促进会


  234、长沙市社会禁毒协会


  235、长沙市快乐义工协会


  236、长沙麓山教育基金会


  237、长沙市长麓教育基金会


  238、长沙市玛丽莱青少年足球基金会


  239、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0、长沙市金海教育基金会


  241、长沙市德兰光明慈善基金会


  242、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


  243、长沙市天心区社会禁毒协会


  244、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小蜜蜂志愿者协会


  245、长沙市天心区“红袖章”平安志愿者协会


  246、长沙市天心区慈善基金会


  247、芙蓉区慈善会


  248、岳麓慈善会


  249、长沙市岳麓区大爱无疆公益文化促进会


  250、长沙市岳麓区禾湘文教促进会


  251、长沙市岳麓区智天使公益联合会


  252、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基金会


  253、长沙市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254、长沙市雨花区老年保健协会


  255、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禁毒协会


  256、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家帮”志愿者协会


  257、长沙县慈善会


  258、长沙县志愿者协会


  259、长沙县十帮一义工协会


  260、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261、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长联村扶贫帮困协会


  262、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263、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264、长沙市望城区公益救援协会


  265、浏阳慈善会


  266、浏阳市义工联合会


  267、浏阳市爱心助学行动协会


  268、浏阳市德仁爱心协会


  269、浏阳市程锦致恒互助养老义工协会


  270、浏阳市恒逸爱心协会


  271、浏阳市永安镇彩虹志愿者协会


  272、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273、浏阳市大瑶教育基金会


  274、浏阳市第二中学教育基金会


  275、浏阳市第三中学教育基金会


  276、浏阳市第四中学教育基金会


  277、浏阳市第六中学教育基金会


  278、宁乡市慈善会


  株洲市:


  279、株洲市慈善总会


  280、株洲市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


  281、株洲市武广教育发展基金会


  282、株洲市强生天使志愿者联合会


  283、株洲市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284、攸县慈善会


  湘潭市:


  285、湘潭市希望工程促进会


  286、湘潭市慈善总会


  287、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288、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289、湘潭市一滴水公益助学协会


  290、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291、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292、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293、湘潭市莲城微爱公益协会


  294、湘潭市荷花慈善爱心联合会


  295、湘潭市金龟子安全教育志愿者协会


  296、湘潭市文艺志愿者协会


  297、湘潭市关爱家庭协会


  298、湘潭市迅达集团宝莲慈善基金会


  299、湘潭市子敬慈善基金会


  300、湘潭市圆梦基金会


  301、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302、湘潭市雨湖区慈善会


  303、湘潭市九华慈善会


  304、湘潭市雨湖区九华义工协会


  衡阳市:


  305、衡阳市慈善总会


  306、衡阳市义工协会


  307、衡阳市备战青年志愿者协会


  308、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309、衡阳市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310、衡阳市网络志愿者协会


  311、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312、衡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313、衡阳市星光爱心会


  314、衡南县慈善总会


  315、衡阳县慈善总会


  316、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317、常宁市义工协会


  318、常宁市佛教慈善协会


  319、常宁市胜桥长松爱心助学协会


  320、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321、祁东县慈善总会


  322、祁东县义工协会


  323、耒阳市慈善总会


  324、耒阳市公益志愿者协会


  325、衡阳市雁峰区慈善会


  326、衡阳市蒸湘区慈善会


  邵阳市:


  327、邵阳市慈善总会


  328、邵阳市心理学会


  329、邵阳市癌症康复协会


  330、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331、邵阳市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332、邵阳市仁善志愿者联合会


  333、邵阳市志愿者协会


  334、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335、邵阳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336、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337、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338、新邵县感恩圆梦教育基金会


  339、邵阳县教育基金会


  340、武冈市慈善会


  341、双清区慈善会


  342、邵东县慈善协会


  343、邵东县民间组织促进会


  344、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


  345、邵阳县慈善会


  346、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岳阳市:


  347、岳阳市慈善总会


  348、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49、平江县慈善协会


  350、平江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51、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352、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353、岳阳县慈善总会


  354、华容县慈善总会


  355、湘阴县慈善总会


  356、临湘市慈善总会


  357、临湘市志愿者协会


  358、汨罗市慈善总会


  359、汨罗市求索助学基金会


  360、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361、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362、云溪区慈善总会


  363、云溪区简朴生活志愿者协会


  364、云溪区志愿者联合会


  365、云溪区唯美志愿者协会


  366、君山区慈善总会


  常德市:


  367、常德市慈善总会


  368、常德市微善风爱心联盟


  369、常德市大湖股份祖亮慈善基金会


  370、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1、常德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372、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373、常德市第七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4、常德市武陵区慈善总会


  375、鼎城区慈善总会


  376、津市市慈善总会


  377、津市市教育基金会


  378、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379、汉寿县慈善总会


  380、汉寿县红十字会


  381、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382、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


  383、临澧县慈善总会


  384、临澧县刻木山乡慈善协会


  385、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386、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387、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388、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389、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390、临澧县鳌山村爱心协会


  391、石门县慈善总会


  392、安乡县教育基金会


  393、安乡县手牵手义工协会


  394、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395、安乡县心连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396、澧县慈善总会


  397、澧县儒释道传统文化学会


  398、澧县社会组织联合会


  399、桃源县慈善会


  40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401、桃源县第一中学校友基金会


  益阳市:


  402、湖南省益阳慈善总会


  403、资阳区慈善总会


  404、赫山区慈善总会


  405、南县慈善总会


  406、沅江市慈善总会


  407、安化县慈善总会


  408、桃江县慈善总会


  409、益阳市扶贫助学促进会


  410、益阳市桃江育才奖学基金会


  411、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412、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413、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14、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415、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416、沅江市教育基金会


  417、南县教育基金会


  418、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郴州市:


  419、郴州市慈善总会


  420、北湖区慈善总会


  421、苏仙区慈善总会


  422、资兴市慈善总会


  423、桂阳县慈善总会


  424、永兴县慈善总会


  425、宜章县慈善总会


  426、临武县慈善总会


  427、嘉禾县慈善总会


  428、汝城县慈善总会


  429、桂东县慈善总会


  430、安仁县慈善总会


  431、郴州市金贵爱心助学基金会


  432、郴州市金盾辅警基金会


  怀化市:


  433、怀化市慈善总会


  434、怀化市志愿者协会


  435、怀化市义工联合会


  436、麻阳苗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437、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438、会同县慈善会


  439、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440、沅陵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441、沅陵县慈善会


  442、沅陵县青年创业协会


  443、沅陵县爱心义工协会


  444、沅陵县众诚志愿者协会


  445、沅陵县反邪教协会


  446、沅陵县禁毒协会


  447、沅陵县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


  448、洪江市慈善会


  449、洪江市志愿者协会


  450、洪江市爱心启点协会


  451、怀化市洪江区慈善会


  452、芷江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453、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54、芷江侗族自治县德善源公益协会


  455、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56、新晃侗族自治县燕来慈善协会


  457、新晃侗族自治县微爱志愿者协会


  458、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459、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460、溆浦县慈善会


  461、溆浦志愿者协会


  462、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46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464、靖州县志愿者协会


  娄底市:


  465、 娄底市慈善总会


  466、娄底市慈善志愿者(义工)协会


  467、涟源市慈善会


  468、涟源传承助学会


  469、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470、涟源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471、涟源市南风助学会


  472、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473、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474、新化县梅山助学社


  475、新化县慈善总会


  476、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477、冷水江市人人爱心协会


  478、双峰县慈善会


  479、娄星区慈善会


  480、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481、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教育助学基金会


  永州市:


  482、永州市义工协会


  483、永州市零陵区慈善总会


  484、祁阳县慈善总会


  485、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


  486、祁阳县葆春慈善基金会


  487、祁阳县明德扶贫基金会


  488、祁阳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89、东安县慈善总会


  490、东安县志愿者协会


  491、东安县慈孝协会


  492、东安县义工协会


  493、道县慈善总会


  494、江华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495、江永县慈善总会


  496、江永县义工协会


  497、宁远县慈善总会


  498、新田县维爱公益协会


  499、新田县志愿者公益协会


  500、新田县义工协会


  501、蓝山县慈善总会


  张家界市:


  502、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503、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504、永定区慈善总会


  505、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506、慈利县慈善总会


  507、桑植县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


  50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509、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510、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511、吉首市慈善总会


  512、保靖沃土农村综合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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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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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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