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发[2020]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湘高法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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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现就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知如下:


  01、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非监禁刑罚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者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对处于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3.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02、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4.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5.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6.要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7.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8.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要依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9.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要依法采用新型冻结方式,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


  03、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和发挥破产拯救功能


  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0.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11.要合理确定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2.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变卖措施。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13.要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14.对于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惩戒措施的企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04、综合施策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以稳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护企业发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释放保护企业发展的明确导向。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问责范围,作为各级法院和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渎职失职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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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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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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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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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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