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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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含电子形式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其中,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含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刻制,并留底归档。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领发纸质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并签字(章)确认。领用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三)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四、关于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办好票证移交,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下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并使用票证专用包袋。“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二)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五、关于税收票证核算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六、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和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其中,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二)结报缴销其他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当持已开具应缴销的税收票证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七、关于《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八、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费,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收税费,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费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施行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保证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以及税收票款缴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一)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及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要求。其中,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公告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要求。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途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可以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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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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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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