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时间:1999-08-27 
文号:国税函[1999]5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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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酒店业纳税注意事项——

        由于宾馆酒店经营项目较多,既有住宿、饮食业务,还有租赁、代理、娱乐业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因而在适应税收政策方面也有些差别,这也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从宾馆酒店主要涉税情况看,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企业应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避免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适用高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宾馆酒店既有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住宿、饮食业务,又有按照20%缴税的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等娱乐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则可以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税,否则,一律按照20%的高税率缴税。                    

  第二,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避免重复征税或混合征税造成多缴税款。虽然宾馆酒店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但也会发生一些如货物销售等增值税应税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尽可能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房费收入,避免多缴房产税。许多宾馆酒店有将自己的客房租给某些单位长期使用的业务。企业将住房提供给租赁者后,不再提供管理服务,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某酒店当期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万元。其中外单位办公租用房收入3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按照一般处理,酒店客房收入应纳税如下:营业税=80×5.5%=4.4(万元);房产税=30×12%=3.6(万元)。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3.6万元房产税。转换的关键点就是:企业还是要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务,除房费外,不单独结算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不要误将饮食业中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避免多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避免全额多缴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由于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按实际收入纳税的规定,内资企业宾馆酒店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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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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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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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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