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17]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9
文号:赣国税发[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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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推出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六项减税政策,为确保减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多种途径进行发布


  《一封信》收到后,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立即通过当地报纸、网站、有线电视、公众号和纳税人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发布;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网点进行张贴,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扩大政策宣传面。发布工作应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及时进行提醒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面向大众发布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新政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跟踪宣传,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精准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告知提醒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到 “全覆盖”和“应享尽享”,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三、认真做好办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12366热线等一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及时解答纳税人有关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岗工作人员,强化大厅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确保纳税人需求的及时应答和诉求的及时反馈,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快速办理。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江西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感谢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在此,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其中涉及我省纳税人的有5项。这些重大减税政策的实施,将为减轻我省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果您是增值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统一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如果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如果您是金融机构纳税人,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范围已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外,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的还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为方便您更加及时了解这些与您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通过国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和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提醒服务。若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政策咨询、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纳税人是否满意,是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将持续发挥部门合力, 着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助推我省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我们期待着与您携手共进、勠力同心、共同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做出更大贡献。再次感谢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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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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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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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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