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
文号:赣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82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将《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5条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全力抓实抓细《15条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理念,逐条对照、主动认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迅速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经办岗位和责任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纳税人点对点逐户包干帮扶,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


  二、强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政策培训。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及时将税收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家团队对纳税人个性化税费问题进行“一对一”视频辅导,确保疑难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合理解决,提振纳税人信心,增强获得感。


  三、强化督查督办。省税务局将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情况纳入疫情防控专项督导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受理有关诉求,强化督查督办,加强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附件: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强化对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全力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采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三)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疫情防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


  (六)着力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进一步加大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力度,落实落细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支持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生活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七)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


  (八)着力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九)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地在办理延期申报核准时,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从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提速办理;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再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


  (十)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各地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时,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无需向省税务局提交申请;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再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料,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申请人不再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核准结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文书送达。


  (十一)延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三、全力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的服务举措


  (十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微信群和QQ群、电话等方式发布公告和温馨提示,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发票代开等税费业务;通过“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或自助办税终端方式领用发票;通过支付宝“赣服通”、微信支付“生活缴费”和“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市、县(区)税务局领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


  (十三)推行错峰预约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及服务要求,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积极引导其使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的预约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合理安排错峰办理时间,避免人员大量聚集,有效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四)简化实名办税程序。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十五)营造安全有序办税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纳税人的数量规模、行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税企联系点,推行直报制度,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响应服务需求。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安全检测等工作,保持整洁通风,落实好领导值班、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正确把握好疫情防控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切实做到防控疫情与保障办税两不误。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