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7]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28
文号:藏政发[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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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我区部门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虽然短时间内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形成了“税收洼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地方财政调控能力,影响了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全面叫停


 


根据该文件,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既包括正式文件规定的政策,也包括没有正式文件规定但实际执行的政策。


 


税收政策。包括优惠税率、超出减免范围或期限、提高起征点或扣除额、缩短折旧年限等。


 


财政支出政策。与企业或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例如限售股减持税收返还或奖励)等。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西藏叫停的是各个地区出台的政策,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依然有效。不过,从收集到的西藏各地区出台的招商引资税收政策来看,优惠幅度非常之大。


 


▍2017年税务总局查药企,西藏是重点


 


既然能被称作“税收洼地”,想必各个进藏的企业一定是把这些政策用足、用到了极致。这对有着重税的医药行业带来的诱惑可想而知。这也促使部分实力雄厚的药品经销商,干脆把注册地搬到了西藏。


 


今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


 


安徽是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辐射面广;把西藏药企作为重点,想必和优厚的税收政策有必然的联系。


 


一面税务总局严查,一面大量税收优惠取消,西藏对于药企的吸引力大幅下降。从长期来看,两票制全面执行,企业在票务处理时,少了一个选项。税负颇重的药企,少了一个合理避税的出口。


 


 


附:西藏各个地区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拉萨地区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概述:各类企业所得税均为10%,高新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且期满后5年减半征收,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日喀则地区


《日喀则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概述:外资企业按照10%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免税,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扶持


 


《聂拉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额度不等的的财政扶持


 


《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山南地区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概述: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年限免税,再投资退税。


 


林芝地区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概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地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


 


昌都地区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基础设施、农牧养殖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7年。


 


《边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优惠


 


那曲地区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概述: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关税返还。(注:此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虽极力查找,但原作者已不可考,在此向整理此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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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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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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