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7]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9-27
文号:吉政明电[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5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优良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再实施5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十三五”期间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


  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十三五”期末,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收费政策。


  (一)降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菜田、水田及其他土地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停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予以停征,其他基金的征收管理、标准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3项)


  从2017年7月20日起,取消47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降低13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5%;降低2项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额度,取消最低收费额度并对特定事项实行减半计收。


  (一)取消47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


  1.取消9项气象预报产品及情报服务收费项目。具体为:气象警报接收机服务、甚高频电话服务、气象微机服务工作站、BP机寻呼天气预报服务、手机传播天气预报产品、多普勒气象雷达开机专项服务、高空探测气象服务、大气环境评价和气象论证、计算机网络 (站)气象服务。


  2.取消7项气候分析和基本气象资料加工收费项目。具体为:气候影响评价、气候诊断、气象灾害年鉴、风玫瑰图、农业气象情报、查阅气象图表、气象资料证明。


  3.取消14项符合气象资料共享条件的台站服务收费项目。具体为:代用户摘抄气象资料,提供手工统计加工气象资料,通过微机电话发送气象资料,定时值加工处理,资料日值(含合计、平均、极值)加工处理,资料候值(含合计、平均、极值)加工处理,资料旬值(含合计、平均、极值)加工处理,资料月值(含合计、平均、极值)加工处理,资料年值(含合计、平均、极值)加工处理,资料累年平均值、极值加工处理,打印气象资料,打印气象彩色图像资料,提供气象资料图片照片,提供气象资料出版物。


  4.取消7项气象通讯设施(网络、线路)租用和信息网络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具体为:300波特速率 (不同城市间)、300波特速率(相同城市间)、≤600波特速率(不同城市间)、≤600波特速率(相同城市间)租用,用户调用接口、卫星通讯信道、气象通讯网络技术服务。


  5.取消4项气象部门的防雷图纸审核、防雷工程跟踪检测和信息系统防雷工程检测验收收费项目。具体为: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施跟踪检测验收,信息系统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验收,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信息系统防雷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上述取消的4项收费项目,只限于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图纸审核和防雷工程跟踪检测。


  6.取消6项其他气象专业服务收费项目。具体为:电源浪涌保护器(SPD)测试、土壤电阻率测试、等电位连接检测、电磁屏蔽检测、SPD漏电流检测、雷电电磁场强检测。


  (二)对13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再降低5%。具体为气象预报产品方面9项:6小时以内定点天气预报、12小时以内定点天气预报、短期天气预报、中期天气预报、周逐日天气预报、旬天气趋势预报、月天气预报、季度天气预报、年度天气预报;气象情报服务方面4项:全年供应季、月、旬气候概况和农业气候信息,气象卫星接收机专项观测,气候旬报,气候月报。


  (三)降低2项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2项收费标准,降低最高收费额度,取消最低收费额度,对保障性住房、幼儿园、中小学校及社会福利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实行减半计收。委托双方可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电话:0431-88904393)。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标准收费,串通涨价或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登录网站http://12358.ndrc.gov.cn等方式进行价格举报。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