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8-12-09
文号:国税发[1998]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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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要求,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送的统计资料,共检查企业7045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63120万元,查补应缴所得税50593万元。其中,检查原邮电部所属省、地市、县级邮政、通信企业4174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93715万元,应补交所得税30897万元;检查原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财险、寿险分支公司4871户,查增应纳税所得62018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0056万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亿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渐江五省,查补应缴所得税超过3000万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浙江、河南六省。从检查情况看,以下项目出现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超标准或帐外列支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二是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三是少计或未计各种应税收入;四是超提或乱提各种准备金;五是业务招待费超支扣除;六是虚报亏损。

  二、专项检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1997年对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电力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圆满结束后,由总局部署的第二次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和布置,完善和运用第一次专项检查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检查工作进展顺利。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是:第一,促进汇总纳税企业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第二,培训和锻炼了税务干部;第三,进一步理顺了税企工作关系;第四,查补了大量税款。

  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检查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资本性支出一次扣除、少计、未计应税收入等,有的明显是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但未能及时纠正,反映出日常监管比较薄弱;二是强制和处罚力度不够,查补税款入库少、进度慢,对明显的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处理手段软弱;三是部分地区对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按法规报送总结报告或总结报告达不到法规要求。

  三、继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

  为了确保1998年对原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快查补应缴所得税的入库工作,对已确定但尚未处理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收法规予以处理,尽快督促入库。对由于税收政策不明确而尚未定论的问题,一经总局明确后,严格按法规补缴所得税。

  (二)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堵塞漏洞,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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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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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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