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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 针对当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保留的普通发票种类较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较广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明确普通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开具方式、查验方法、真伪鉴定等,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制度安排,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要求;
三是明确了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
四是明确了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
五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查验方法;
六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流程。
二、《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5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61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10〕17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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