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20]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冀财会[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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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要求,做好2020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地区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会[2019]76号)要求,高度重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试点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从“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地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要根据所辖县(市、区)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代理记账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的地区,要加强与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联系人:唐玮


  联系电话:0311-86773367


  电子邮箱:内网tangw@hecz。cn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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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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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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