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黑政办规[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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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我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


  (一)推动对承租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商务厅、住建厅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发挥国企优势,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暂缓收取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黑龙江机构、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认可。(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市、县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财税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各市、县落实以上省级免税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


  (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


  (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市、县政府和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五)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由国有房屋出租方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的房屋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政策落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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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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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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