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18]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厦国税发[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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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要求,落实好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二、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一)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三)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通办税务机关


  (一)受理机关。厦门市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或共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合办税窗口负责受理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事项。其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完税证明开具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个事项按业务属性由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受理,其余12个事项实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通办受理。


  (二)办理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分别负责办理异地受理税务机关推送的属于本局管辖的纳税人全国通办相关业务。


  四、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分事项操作流程按总局《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执行。


  (一)通办受理


  1.系统录入。受理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接收资料并录入系统,操作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经办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邮寄办理结果等信息,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流转将受理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应告知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


  2.文书出具。受理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补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3. 结果反馈。受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接收信息或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原因,同时告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资料归档。纳税人提供资料原则上由受理税务机关归档保存。主管税务机关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将资料原件影像扫描至电子影像系统并备注说明原件已邮寄主管税务机关。


  (二)通办办理


  1.业务办理。收到受理税务机关流转来的确实属于本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的全国通办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业务规程要求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的情况,应录入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


  2.结果反馈。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受理税务机关,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应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及时予以邮寄或留存本税务机关等候纳税人领取。办理税务机关应妥善保存邮寄办理结果的受理回执,方便备查。


  (三)特别规定


  纳税人跨省申请办理全国通办涉税事项的,按规程规定执行。对规程发布后,新文件进一步精简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对《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中规定的“省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理全国通办业务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确有需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征收管理工作中自行收集。


  五、实施步骤


  (一)岗位设置


  2018年1月31日前,市局征管部门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全国通办模块功能需要, 配置好相关参数,做好岗位操作权限设置。各基层局要合理进行岗位配置,确定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并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岗”进行标识,方便纳税人识别。


  (二)宣传培训


  2018年2月14日前,市局纳税服务部门应确定全市国税、地税开展全国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并对外公布,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要组织对全国通办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经办人员业务熟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


  (三)全面实施


  2018年2月22日起实现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全程跟踪指导。


  六、工作要求


  全国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2月14日前将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局(纳税服务处),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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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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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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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