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5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4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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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葡萄酒、果酒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考虑到白酒等烈性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白酒的酿造对粮食等资源的大量消耗等因素,我国对白酒等烈性酒在税收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实践证明,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长远看,人们对酒的消费趋势应是从高度酒转向低度酒,从白酒逐步转向葡萄酒、果酒。国家也应适应鼓励发展葡萄酒、果酒产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白酒消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以西部为代表的广大干旱、半干旱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由于消费税具有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引导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因此,消费税制度应该在引导果酒消费方面有所体现。但考虑到:

  1、我国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如智利为15%,墨西哥为25%,秘鲁为60%,乌拉圭为20%,韩国为50%,而我国仅为10%;

  2、由于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税率比其他国家水平低的前提下,再进一步下调税率,国外果酒在中国市场上将更具价格优势,可能会对国产酒产生更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果酒产业的发展;

  3、考虑到白酒与果酒的具体差异,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远低于白酒的税率,如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而果酒为10%,这表明国家对果酒生产企业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上体现了支持发展的精神;

  4、由于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的消费税为从价税,大部分酿酒企业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方式避税的问题,使酒类产品消费税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降低了企业的消费税负担;

  5、我国财政状况总体上仍然比较困难,财政的“两个比重”无论与我国改革的实际需要还是与其他国家相比都比较低,如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将会进一步加重中央财政的负担。因此,充分考虑到“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

  但是,消费税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善,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居民税收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国家奖限政策的变化以及财政状况的根本性好转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也会适时做相应的调整。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政策一并给予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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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