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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6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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