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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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


  4.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



关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的基础上,新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公告执行。


  二、关于公告列明的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及应税污染物类型,应纳税额按以下核定计算方法计算:


  1.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4.建筑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应纳税额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以及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综合计算。


  5.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根据我省实际,从倾向纳税人和便于计算申报的角度出发,核算系数暂按略低于区间标准平均值水平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三、关于污水排放系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中间值0.8。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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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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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