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社[2018]2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12
文号:闽财社[201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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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各银监分局、平潭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1.要统筹用好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现阶段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2.要组织调研论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中央支持,将利息、股息等财产性收入纳入适用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


  3.要支持省内银行主动参与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制度设计,做好前期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积极开展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运营管理业务。支持引导纳税人指定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封闭运行,具有唯一性,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现阶段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为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规定,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向总公司提出产品设计建议,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要支持省内公募基金机构、商业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储备,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银行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技术准备


  6.要对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推动中保信平台与我省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接,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登记、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7.要主动对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做好中登公司平台与我省税务系统、商业银行、公募基金机构对接前期准备工作,为扩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做好技术准备。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8.要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前期研究,主动向人社部、财政部提出政策建议。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9.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收益、领取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保信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个人税前扣除限额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6%,最高10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前扣除额为当年应税收入的6%,最高12000元。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10.对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约定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月或按年领取终身或不少于15年的养老金;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11.要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及时向财政部等建议提高税前扣除限额。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


  12.要充分认识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力度,准确解读试点的目标和政策,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破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维护市场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13.要运用信息平台加强宏观监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对保险公司等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14.要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在销售个人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时规范开具发票和保单等凭证,支持、督促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与中保信平台、中登公司平台、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15.加强部门配合协作,推进中保信平台、中登公司平台、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信息共享,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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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