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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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我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手续。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二是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莆田武警支队官兵;五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六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境外人员。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


  (一)参保缴费期限(正常缴费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缴期:在正常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补缴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2020年3月1日起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三、缴费标准


  (一)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补缴期(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250元/人)。


  (三)参保人员在补缴期(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特别扶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更新后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各级卫健部门自行制定的资助计生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缴费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参保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从相关部门将救助对象名单报送到医保部门之日起计算(除相关部门另行明确外)。


  (二)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父母(至少1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三个月内夭折婴儿,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部分补交保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三)9月份新入学大学生,按参保登记时间确认保险关系,当年9月至12月不用缴费,只缴纳次年度的保险费(即缴纳2020年医保费)。新入学大学生已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加职工医保停保人员,通过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其参保次日起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五、参保登记


  (一)正常缴费期参保登记


  2019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医保部门默认续保登记),参保人员按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于各种原因未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2020年在税务首次缴费不成功)的人员和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1.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尚未开办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材料)、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办理参保登记。


  2.通过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下载莆田惠民宝APP办理参保登记。


  3.在莆高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大中专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


  (二)补缴期参保登记


  补缴期参保登记渠道同上,或到莆田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渠道


  (一)闽税通APP:手机下载安装“闽税通”APP并注册登录,选择“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二)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城乡医保”,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三)扫码支付:通过张贴在医保中心、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等的二维码海报,均可自助缴费。


  (四)电子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也可查询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实时掌握征缴进度。


  (五)银行批扣


  2019年9-12月税务局委托银行批量扣款(每月批量扣款期间,其他缴费渠道暂停使用,每月批量扣款期外其他缴费渠道正常使用),城乡居民原与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莆田市医保中心签订三方医保费代扣代缴协议并且协议中的参保人员无增减变化的,协议继续执行(原协议中规定的莆田市医保中心的权责自动承继给税务局),参保人员直接提前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足医疗保险费,由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批量扣款。协议中参保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到所在村(居)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由村(居)统一提交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由银行批扣。也可不再签订协议,直接使用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等渠道缴费。


  (六)上门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其他便民缴费渠道将逐步完善后陆续推广使用。


  七、有关咨询电话


  (一)参保登记咨询电话


  莆田市 968112医保平台


  电话:0594-968112


  莆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电话:0594-2308058


  0594-2308055


  (二)缴费大厅地址及电话


  1.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电话:0594-2633136


  2.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八二五南街535号,电话:0594-6733300。


  3.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电话:0594-8285206、0594-8588212


  4.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郊尾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郊尾镇朝阳街33号,电话:0594-7392975。


  5.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榜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榜头镇上乾村永昌西路117号,电话:0594-7791812。


  6.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电话:0594-6902091。


  7.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39号,电话:0594-2685780。


  8.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1088号,电话:0594-3558119。


  9.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575号,电话:0594-5878026。


  10.国家税务总局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东环岛北街68号,电话:0594-6705881。


  11.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西埭社区新埭1号,电话:0594-5950828。


  温馨提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事宜可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了解或拨打莆田医保服务平台:968112。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平台)、“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闽税通APP缴费的,可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4000012266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了解详细缴费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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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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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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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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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