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邮寄地址是哪里?
发文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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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邮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邮政编码:410002;联系电话:0731-8518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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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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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所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告》第一条规定,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湖南省范围内将自有住房或租入住房出租,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住房出租的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征收方式,分别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一)据实征收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税率。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5%~10%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率×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四、《公告》实施的时间规定


  《公告》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