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6]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川府发[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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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就相关工作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主动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二、密切跟踪试点,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风险防控。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做好办税提醒,进一步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合理配置办税资源,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要建立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确保第一时间对纳税人的问题有回应、对基层的诉求有应对、对突发情况有处置、对上级的工作布置有落实;要针对行业特点加强纳税人培训,切实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受益新税制,实现税企和谐、税制平稳转换;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的积极意义,正确引导舆论,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及时予以澄清,避免政策误读,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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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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