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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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锴


  联系电话:85520120;电子邮箱:931970833 qq.com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劳务分包公司。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或者不同工种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持证专业技术工人担任。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7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每个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2个以上专业。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登记的作业范围与持证人员技能工种岗位从事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申请登记,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sc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在“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填报并上传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即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


  (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全省在建项目应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技能等级情况、从业记录、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改革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沟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备案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专业作业企业及时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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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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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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