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计函[1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1998-12-22
文号:国税计函[199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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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已于近日发运到各地,各地收到标志后,请认真清点,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收件单位收到车船使用税标志后,请认真检查收到的标志是否符合有关包装要求和交货要求(见附件1),并及时将发货单标志种类、数量、号码与每箱所贴标签载明的标志种类、数量、号码进行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由厂家挂号寄送的“车船使用税标志交接清单”,一份由收件单位留存,作记帐凭证;一份由收件单位务必用挂号信当即寄回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综合制度处。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标志过程中,如发现错色、错版、缺损、重号、缺号、错号(包括箱外标签注明种类和号码与箱内实际种类和号码不符的)的标志,只要出现其中一项错误,该标志即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由发现单位上交省级税务局保存。同时,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填写“车船使用税标志差错单位”,由县级税务局汇总上报省级税务局,最后由省级税务局汇总后,附上县级税务局上报的差错单复印件,务必于1999年6月底前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总局与印制单位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在标志接收和发放过程中,对出现的不符合包装和交货要求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报送差错单时,一并附上文字材料报告总局。

  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务必尽快将通知要求布置到各基层税务机关,井明确各县级税务机关上报差错单的时间,以保证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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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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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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