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发文时间:2020-01-03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收藏
1839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法》的这次修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主要探讨一下,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影响。


  一、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会大幅扩围


  现有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有40家。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证券资格会计所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明年3月1日起,一些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在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双备案”,就自然拥有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预计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拥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从现有的40家大幅增长至100家以上。


  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门槛会大幅降低


  目前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门槛是2012年1月21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来规范的。主要指标如下:


  1.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3.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5.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6.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应该说,这个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而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也就是说,不盈利也可以上市。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数量预计会大幅增加,如果相应的审计机构门槛还定得那么高,数量上可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预计门槛会大幅降低。


  综合各方面的消息,预计注会人数指标将从200人降为40-60人。


  三、签字注会和证券资格会计所的风险将大幅增加


  这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的特点就是处罚力度极大,一个原则就是要让违规者、造假者倾家荡产,相应的中介机构自然也难以幸免。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由原先最高业务收入五倍或三十万元,大幅增长至最高业务收入十倍或五百万元,对签字注会的处罚由原先最高十万元大幅增长至二百万元。


  四、证券业务的收费将会大幅增加


  风险越大,收益就越大。随着证券会计所和签字注会的风险大幅增加,相应的,审计收费也会大幅增加,否则真成了: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胆子大的事务所和注会,“要钱不要命”,以低于市场的收费,短期集中干几年,捞几票,然后移民国外,或者进行财产转移,以逃避后续可能的处罚。


  五、集体诉讼制可令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会倾家荡产


  如果有些人觉得处罚还不足以致命的话,集体诉讼制将使持这种想法的人彻底绝望。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款和原《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相比,变化不大,连带赔偿责任条款原先也是存在的。


  但是原先的《证券法》没有集体诉讼制,这一条款很难执行。


  然而新《证券法》实施后,“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足以让参与造假者彻底崩溃。


  预计今后的证券资格会计所,只有两种注会能够生存。一种是真的有水平的,能够精准发现上市公司造假的,当然这种人的收入也会非常高;还有一种,就是胆子大的,“无知者无畏”,当然,这些人也要随时做好“跑路”的思想准备。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