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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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合理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我会在《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送我会。


  电话:028-85315722


  邮箱:sczc321@163.com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5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表为基础,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收集发现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公布事务所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综合评级的范围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支机构纳入总所进行综合评级。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级: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综合评级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级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开展综合评级;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级结果及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名事务所评分信息。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其他综合评价指标、贡献和奖励指标、惩罚和警示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经省注协财务部确认的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受奖励情况指标和受处罚情况指标以外的指标,主要涵盖事务所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党群共建等相关信息。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职责、行业职责、担任行业职务;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指标;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参与评价的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具体加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惩罚等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项,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加分:


  1.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担任国家级、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4分、3分、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2.担任监事、理事:根据担任注协监事、理事的人数,分别按监事、常务理事每人2分,理事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3.担任专业(门)委员会委员:根据担任注协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


  4.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人(次)数,按每人0.5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单人讲课次数为2次及以上的,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


  5.担任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担任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6.行业高端人才:按照已取得高端人才培养工程证书的高端人才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1分;按照正在培养期间的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0.5分;行业高端人才有多人的,最高加3分。


  7.上一年度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任务的主研人员(每个课题不超过5人)中,按照课题负责人和其他主研人员,分别按每人1.5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省注协组织的行业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主要获奖作者(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所在事务所1分加分。


  8.省级行业岗位能手:根据省级行业岗位能手人数,按人次加1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9.对外提供慈善捐款与捐助,1万元-10万元的,加1分;大于10万元的,加2分。


  10.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行业作出突出、重大贡献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加分,加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项,按照记入诚信档案的不同种类减分:


  1.在行政处罚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2.在行业惩戒中,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3分。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减5分。


  5.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言行为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减分,减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事务所评级,将事务所分为A、B二类6级,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5A、4A\3A、2A、1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一个级别。


  第十三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分级,排名全省前50名为5A级,51-100名为4A级, 101-200名为3A级,201-350名为2A级,350名以后为A级。不参加综合评级的事务所,直接定为B级。


  第十四条 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种处罚或惩戒情形之一的,在评级中直接定为B级。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受到降级处理的,事务所在评级中直接下调一个级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加分项的,在原所按相关规定加分;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后转所的,在转入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减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直接定为B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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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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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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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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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