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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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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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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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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