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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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分为简易流程和一般流程。简易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和即时办结;一般流程包括申报、受理、调查巡查、办理环节。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


(一)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


(二)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


(三)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


第六条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用提供)


(二)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


(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申报;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均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当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对未验旧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缴销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重点核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查。调查巡查应在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内完成。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调查巡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调查巡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三年。经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调查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核算的情况。


第十八条 若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调查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调查巡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第二十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所用表证单书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表证单书式样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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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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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