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重新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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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宁政发[2011]163号文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车船税管理,强化车船税代收代缴和税源监控,组织车船税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办法》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及规定,并确保《办法》的完整性,自治区地税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重新颁布,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的。


二、《办法》修订的条款


《办法》只对原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未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为:


“第四条 车船税减征、免征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七)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本《办法》全文共有十六条,本次修订仅对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进行了修订。


(一)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六款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现将该条款修订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既: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2017年10月1日起暂免征车船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为:一是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是指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站点或指定区域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二是凡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须持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三是新增加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可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和出据的证明,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二)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款“(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三)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八款“(八)对我区境内河流、湖泊行驶的机动船舶,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2017年10月19日


相关法规——宁政发[2017]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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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