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3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宁政办发[201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使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1.加强学习贯彻。各地各部门要将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税降费工作精神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学深悟透,入心入脑,准确把握减税降费工作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抓紧抓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减税降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1.落实中央统一减税政策。准确把握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政策内涵,积极落实好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增值税制度改革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着力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负,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落实授权地方减税降费政策。迅速研究制定中央授权地方的减税降费政策,按规定程序迅即出台政策文件,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尽快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切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口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动态清单管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5.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合理调整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清单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6.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近年来出台且依然有效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惠及民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三农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各类科技型企业、双创平台、研发设计及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旧政策同时加力。(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切实保障财政运行。


  1.做好财力保障。认真测算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切实做到心中有数。顶住压力,攻坚克难,制定保收增收方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对减税降费政策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收入变化趋势,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乱收费和虚收空转等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债券发行和管理,努力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加大向中央争取资金力度,积极弥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形成的减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2.优化支出结构。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制定均衡支出方案。打好“铁算盘”,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集中财力保基本、保重点,着重做好“三保”支出和“三大攻坚战”“三大战略”、重点民生建设等资金保障。硬化预算执行约束,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再追加预算。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地区托底能力。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绩效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充分应用,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3.着力防范风险。加强财政运行监控分析,针对薄弱环节提早制定应急预案,实时掌握财政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和报告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社保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减税降费工作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对标对表,逐项紧盯,研判政策预期,硬化工作措施,跟踪跟进问效。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纳税缴费人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优惠更彻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减税降费的重大舆情,要密切关注、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协调联动,开展督查工作,不给企业增添负担。各级纪委监委、督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减税降费纳入效能考核,发挥绩效管理作用,督促压实责任。


  (四)积极走访调研。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企业和百姓关切,通过调研走访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查找工作落实盲点,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做好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攥实工作合力。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衔接,适时召开任务推进会,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推进减税降费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把减税降费作为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来严格贯彻落实,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中有重大疏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