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务机科[2016]15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14
文号:津商务机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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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确定专人,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广大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

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孙帅(进口技术类);

 

  联系电话:58665651、15222870817;

 

  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宋国华;

 

  联系电话:58665522、1892017552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赵成涛;

 

  联系电话:23205626)

 


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五)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六)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七)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八)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九)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十)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申报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进口产品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

 

  3.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此项必须认真撰写,绩效目标应量化具体);

 

  4.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或自成立至今)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5.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

 

  6.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申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应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6月底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十)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封面字体字号、目录及表格请参照“格式样本”(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请企业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理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解放桥青年宫1208室),联系电话:58366520—23。逾期不再受理。

 

  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受理单位负责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企业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文件电子版,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说明以及申请表。其中,申请文件用WORD文档,资金申报说明和资金申请表用EXCEL文档。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今年各地申报电子数据需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如实向受理单位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倒入申报系统。受理单位应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企业应明确项目申报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附件:

    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2.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4.申报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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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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