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函[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津政办函[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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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优化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全面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提前落实压缩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已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抵押登记(包括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申请的)以及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土地管理质量指数,营造全国领先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发挥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集成机制效用,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或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进度,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门牌号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民事调解、协助执行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税务部门的契税缴纳或减免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备案证明、公房出售、直管公房接管认定信息以及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批准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核查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地名等信息。(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2.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建立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加快实现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服务覆盖面。推动核税“一站式”服务,实现个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缴税后台办理、自动审批、一网通办、清单告知、一键缴纳。推动实现网上核税、费和网上缴税、费等功能。尽快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完善所有登记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负责,长期坚持)


  (二)推动流程集成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继续做好个人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或协议、代征税核定、登记申请的“一窗受理”,增加“一窗受理”窗口数量,加快推进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的“一窗受理”,统一对外、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要件,并行办理,减少当事人办事环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持续推进)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于登记前已由责任部门审查的相同事项,登记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受理环节合并,提高办事效率;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合作范围及业务种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对于已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查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3.精简申请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设置的登记要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开展)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门牌号码变更等非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加强测绘成果的信息共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房屋登记测量“多测合一”。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测绘服务机构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负责,长期坚持)


  (三)改善大厅环境推动人员集成


  1.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硬件水平和服务设施。解决部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狭窄、拥挤,登记档案存放场所面积不足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高拍仪等设施。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底前)


  2.推动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核税的人员入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1.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化解和分流风险,探索建立登记责任保险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底前)


  2.通过法院公布一审中土地争议的统计数据,提升土地纠纷解决指数。提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市高法院负责,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衔接和经费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按照多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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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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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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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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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