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新设立企业、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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