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防控[2020]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津财防控[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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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当前我市各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


  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注册会计师注册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对于注册会计师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服务事项,灵活采取电子邮件、线下邮递等方式,推行“零见面”服务。对于会计人员日常事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等服务事项,发挥会计诚信平台、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优势,做好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内控管理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防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设置防控资金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资金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分发制度,设置物资登记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件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分发情况。应当加大对资金异常事项的风险监控力度,严防假借防控疫情名义的骗取、盗用资金等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升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宣传、指导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协同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市财政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根据疫情发展做好相关业务工作计划的调整;同时,加强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妥善安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暂缓发放;需要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过“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下载补办申请表并按程序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报。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部署,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考生复习备考,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适当调整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我市将根据财政部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的实施进度,适时调整我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各区财政局应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参训人员调配等工作。


  七、畅通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联系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财政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tjkjc@vip.163.com;电话23205715。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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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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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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