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防控[2020]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津财防控[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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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便捷、高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线上报、不见面、保安全、高效办”的原则,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有关便利措施通知如下:


  一、适用事项


  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应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或审批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立项和核实、产权登记、报表统计及涉及改革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二、便利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二)报送电子材料。市级各主管部门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可通过我市政务专网将申报文件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市财政局邮箱。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市政务专网报送的,还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报送。事项简单、附件较小的,也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三)用好视频会议。需要双方研究沟通的事项,可通过“学习强国”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需面对面协商的事项,可提前与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在市财政局设置的外来办事人员独立接待室进行(限1人,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身份登记)。


  (四)加强信息公开。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凡属于主动公开的,除在我局官网公布电子版外,还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加盖我局公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市级各有关单位,便于单位进行公文处理;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文件,点对点发送到相关单位。


  (五)加强政策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布置开展的重点工作,将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编写“明白纸”,便于各单位掌握政策、传达落实。


  (六)丰富培训方式。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2019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报表以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项的培训,通过录制培训视频、在线培训、线上答疑、远程协助等方式进行。


  (七)改进报表统计。尽量减少Excel表统计方式,将需要统计的资产盘活情况等信息,嵌入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减少单位审核汇总工作量。


  (八)加强咨询服务。充实微信服务群值班人员力量,日常政策咨询事项,除电话咨询外,可在微信群内留言,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给予政策解释或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九)确保七天无休。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周六、周日均有工作人员正常办理业务,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随时联系。


  (十)防控工作优先。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深入防控工作一线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事项可由市级主管部门单独与我局沟通,特事特办,共同研究解决。


  三、相关要求


  (一)规范报送。各单位报送申报文件时,应注意格式规范、签章齐全。对于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不便于扫描传送的材料,可报送电子版文件,但要将签章页及关键内容部分扫描一并上传,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补报纸件。


  (二)确保安全。利用电子邮箱报送材料的,请按照《天津市互联网政务安全邮箱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文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衔接。各单位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在报送材料后及时与我局进行电话确认,确保衔接到位。


  (四)落实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资产监管主体责任,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做好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申报事项的审核,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事由清晰、要件齐全。


  疫情结束后,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相关“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可视实际需要继续推广执行。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发布本部门、本区相关措施,实际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其他意见建议,也请及时与我们沟通,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资产管理处


  邮政编码:300042


  联系电话:23205521、23205519、23313740


  传真:23205516


  电子邮箱:sczjzcglc@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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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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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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