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津财会[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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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举措不断深化,财政部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放宽了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定。为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与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时,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日内向我局申报备案,其中,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为做好日常备案接待工作,我局将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采取电话咨询、网上申办、证书邮寄等方式,全程落实业务办理“零见面”要求,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将对报备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报备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做好年度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就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向我局进行年度备案,并做到专人填报、专人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将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法定设立条件认真组织自查,按时完成年度备案。


  我局将对年度备案工作继续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措施,采用邮件报备和系统报备相结合的网上报备模式,同步利用报备工作QQ群在线指导,进一步为会计师事务所减负。对未按规定报备的,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核查业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我局也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时,将对上述业务备案信息做好统计和监督,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注册会计师人均出具报告数量畸高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四、做好服务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我局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等网络大数据,对申请人资质实行严格审核,并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并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引导、帮助事务所完成整改,同时将行政监管寓于高效服务之中,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将推送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对在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四条给予警告等处理。


  备案联系人:刘子宁,联系电话:23205772


  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服务管理QQ群号:207067784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须知等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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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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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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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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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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