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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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号)有关工作安排,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实现税款的划缴入库。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为主体进行电子缴税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方协议申请流程


(一)自然人在本市已经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二)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信息登记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同时申请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


二、三方协议签约流程


(一)税务机关审核自然人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在三方协议上填写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协议。自然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三)自然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相关栏补充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签章(签字)。之后,持三份协议书和有关资料,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


(四)开户银行接受自然人提交的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自然人审核。


(五)自然人确认无误后,将三份协议书交还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对已经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交还自然人。


(六)自然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核对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方协议专用章”,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自然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经自然人、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共同查明原因进行修正,修正无效的以横向联网系统验证失败信息为准,协议未生效;自然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三方协议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自然人已成功签订三方协议,如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户户名(账号)等协议登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因投资关系解除、其他原因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终止流程先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根据需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签约。


(二)终止流程


1.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终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三方协议书编号、已签约的缴税账户户名与账号,以及变更或终止签约账户的情况说明等,同时声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无误后,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通知开户银行撤销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终止。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涉及跨区纳税义务的,需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二)自然人应在协议书上填写乙方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指定账号。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和证件姓名一致,并在乙方(自然人签字)处由本人签字。


(三)自然人可使用的有效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开户银行认可的其他证件。应与三方协议中填写的有效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一致。


(四)自然人可至开户银行在本市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签约。签约中与开户银行有关的事项,由开户银行向自然人做出解释。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与自然人使用相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签约的,可合并办理。


(六)如发生退税的,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账号为实际缴税账号。


五、工作安排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使用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类型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除身份证以外作为有效证件类型(见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本市支持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专题宣传中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专栏公布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平台,做好对自然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时间,以自然人自愿为原则,落实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商业银行应按时完成各营业网点工作布置,同时确认银行核心系统能支持使用签约账户在余额足额的情况下,对税务发起的扣款不受金额限制。


(四)请各单位注意收集三方协议签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部门报告,并稳妥处置。


七、其他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4号)的附件2《纳税人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按上文已签约的三方协议法律效力维持不变,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本通知之附件也适用于:(一)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二)纳税人通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助办理,启用时间和简化流程以上海市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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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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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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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