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6]8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国税函[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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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税务机关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五年看头年,开局是关键。2016年作为开局之年,其意义不仅是“十三五”规划阶段性的开局,更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开局。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助推科技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担负宏观调控重任的税务机关,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提升站位,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紧跟税制改革步伐,紧密联系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


(一)落实好转型发展重大税制改革举措,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等,出谋献策,做好改革发展中涉税诉求和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等税收优惠政策,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为中小企业、民营、外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增强创新动力税收政策,如促进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创新创业等,重点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四)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服务改革大局。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合力,将税费负担之“减法”变企业效益之“加法”和市场活力之“乘法”,激发创新活力。


(二)多点发力,提高落实质效。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的需求侧为着力点,对接产业政策,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伸。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释放。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每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进行标准化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制度,实现审批制向备案制、备案制向清单制的转变,切实压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现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推进中参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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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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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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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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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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