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沪府发[2017]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7
文号:沪府发[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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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 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 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 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 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对于成长性突出的领军企业,本市给予企业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 研发政策


  第九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同时,本市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 件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市、区两级政府对设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IP可给予一定奖励;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本市探索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支持本市高校进一步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紧密对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破解企业的核心技术难题。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工程型人才培训,符合条 件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自主开发全球领先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并向国内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主导国际及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的,本市给予企业一定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其需引进紧缺、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完善并继续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行业设计人员差别化的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户籍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海外高端人才,根据本市有关政策,保障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建人才公寓,通过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计划;鼓励有关区或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责任部门:有关区政府,张江高新区等产业园区)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继续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费及维护费给予一定资助。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市场监管)、版权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文化执法力度,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企业享受本市相关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应当良好。(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


  第七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进一步探索完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持续完善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完善企业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二十四条 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机制,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以股权并购等方式,整合境外产业技术,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能级,带动企业“走出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本市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的技术出口,相关领域技术出口在享受国家技术出口贴息的基础上,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由本市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 政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结构,加大项目研发投入比例。探索形成软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土地、能评等办理程序。加大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继续设立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升各相关产业基地服务能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重大办,各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支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市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 件的,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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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