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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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要求,按照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本市认定工作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启动,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上办理。开展申报工作;部分已认定企业如发生更名,需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后(更名通知:http://www.stcsm.gov.cn/gk/ywgz/tzgs/zhtz/348817.htm),方可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进入“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中“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D08.3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受理”,使用“法人一证通(网址:www.shyzt.org)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kjgl.stcsm.gov.cn:8090)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其余权属人应提交只供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的承诺书)、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


  (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五)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新的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重新认定。


  (二)2014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遇名称变更,需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后方可重新参加认定。


  (三)为做好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业务咨询电话:


  江淼:53080900-303


  吴蓓蕾:53080900-306


  薛博仁:53088678


  孙东方:53082529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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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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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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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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