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3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沪地税函[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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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 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 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 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 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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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