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1
文号:沪地税函[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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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2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后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提交的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4.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局受理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返还企业)。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比对备案企业和人员名单与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是否一致;


  (三)审核《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或按季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印件;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就业创业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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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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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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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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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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