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纳税便利度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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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 打造便捷办税体系,缩短办税时长


(一)套餐式开业登记。为新办企业提供集信息确认、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资料发放、新办企业培训为一体的套餐式开业服务;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提供确认式信息补录服务,简化开业流程,减少纳税人奔波和企业开办时间。


(二)简易式注销登记。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简易注销登记,针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等,简化注销流程,缩短注销时长。


(三)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纳税人可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推广表证单书要素化。建立数据集成,实现纳税申报数据的自动归类和自动填写,进一步简化或合并申报表。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


(五)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在制度支持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研究探索按年度申报。


(六)探索预填式一键申报。探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填式一键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减少纳税人申报填写时间。


 


第二方面 打造集约办税体系,减少准备时长


(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项目深化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税务”优势,将现行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流程全面纳入“单一窗口”平台管理。一方面,使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不再需要逐笔逐项手工录入相关信息,实现退税申报数据“共享化”采集和智能配单处理,为纳税人报税增效减负。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各口岸执法单位开展执法互助行动,跨部门积累获取各类执法信息为退税审核和预警评估所用,强化出口退税协同监管质效。


(八)推行无纸化退税。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无纸化,探索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申报凭证和资料,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资料,逐步实现退税业务办理的全程无纸化操作。


(九)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进一步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提高发票数据应用力度。


(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在全面推进电子发票基础上,扩大勾选认证范围,除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新成立、未评级纳税人均可使用勾选认证方式。


(十一)丰富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创新性、分类分级税法宣传,确保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口径的一致性。畅通各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微信等,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优惠举措和办税流程,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探索纳税人宣传辅导新模式,与第三方合作打造开放互动式网上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学习和办税准备的辅导。针对纳税人个性化偏好,主动提供精准政策推送服务,为不同类型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在线沟通方式。


 


第三方面 打造协同共治体系,简化办税流程


(十二)加强涉税信息互认。继续扩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网络化合作,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


(十三)深化跨区域信息共享。继续推动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获取长江经济带区域内企业信息,绘制企业族谱关系,为区域内企业税收咨询、政策共享提供便利,为区域企业风险共同防范做好数据储备。


(十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开展。加强与银监、财政等部门的合作,为政府担保部门提供数据,不断丰富银税互动服务层次,为小微企业提供覆盖信贷业务全流程,贯穿贷前、贷中、贷后全环节的银税互动产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十五)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或无偿委托等形式开展合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业优势。不定期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举行专题研讨沙龙,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十六)探索与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间协作。与人社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分析社保、公积金征收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跨部门服务举措推出的可行性,切实降低纳税人的办事成本。


 


第四方面 打造智慧办税体系,提高办税效能


(十七)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以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以大数据应用为重要特征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风控并举、线上线下融通、信息共享共联、数据创新创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


(十八)搭建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完善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机制,多渠道动态收集、分析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优化办税服务体验。建立纳税人行为画像库,采集纳税人行为数据,为纳税人建立身份档案,向纳税人提供精准贴心服务。


(十九)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机器人,为纳税人提供“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个性化、自助化在线沟通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


 


第五方面 打造公平公正执法体系,优化办税环境


(二十一)探索试点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稽查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十二)规范执法行为和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完善电子护栏信息化平台。将风险管理与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建设紧密结合,打造嵌入风险管理理念的网上办税服务体系。


(二十四)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推广应用“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科学安排本市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指导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方面 打造服务保障体系,夯实办税基础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结合税源专业化改革工作实际,结合纳税人分类、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实名办税诚信纪录等,针对不同纳税人科学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与纳税服务措施。


(二十六)提升纳税服务数据治理和集成水平。通过组建纳税服务数据管理专业团队,开展纳税服务数据质量管理和应用分析等相关工作,为分类分级纳税服务工作提供数据基础;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主动服务提供参考。


(二十七)探索纳税服务机构职能调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重点税源专人专岗管理,一般税源专业化管理,零散税源依托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模式,推动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建立以纳税人获得感为衡量标准,有效检验税收营商环境改革成效、科学反映纳税便利化程度的评价机制,动态推出针对性改进措施,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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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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