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8]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沪地税函[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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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分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征管税务机关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没有户籍的,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站、手机APP、上海市民云APP、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网上12万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申报、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网上12万申报功能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开放。若纳税人需要在2018年2月1日前申报的,可以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试点申报提醒功能


  税务机关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申报提醒。


  六、时间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下发本市2017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8年1月31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8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详见附件)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各分局要加强对外宣传辅导,做好申报提醒、辅导和后续风险分析工作;


  (二)各单位要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12万申报,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纳税人可以至全市任何一个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12万申报,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并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一、各分局应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撰写12万申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基本数据情况和特点;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重点应突出本分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创新点和关键点,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结合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期结束后的工作打算和建议。


  二、各分局在做好12万申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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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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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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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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