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1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沪税函[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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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好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把握主题内涵,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内涵,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减税降费,开展八项主题宣传活动


  (一)税收宣传动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主题,在4月1日,结合新增值税税率执行第一天,采取实地调研与政策宣讲会、税企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上海市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召开增值税政策宣讲会,向社会大众介绍新增值税减税政策、上海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以及第28个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安排。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走访、调研、座谈等,共同烘托全市税收宣传月启动氛围。


  (二)户外宣传亮起来。4月1日起在全市各主要商圈、繁华街道的户外大屏共同播放税收宣传月活动标语、税收公益广告和宣传海报等,让税宣标语点亮整座城市,让减税降费行动深入人心。各单位通过其他户外广告、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区级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共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税宣氛围。


  (三)政策宣讲送进来。4月中下旬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进园区活动。各区税务局在同一天进驻企业园区,通过集中宣讲、组织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大宣传,面向园区纳税人普及优惠政策,宣传改革举措,辅导实务操作,现场答疑解惑,促进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四)宣传声势造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主题,4月上旬发布首个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揭幕全市首个智慧办税服务厅,分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各单位应结合重点热点政策,开展大规模、分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活动,让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减税降费应享尽享。


  (五)新闻媒体请进来。在4月、5月大征期,围绕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进入全市部分园区开展实地体验及采访活动。由媒体记者亲身体验减税降费成效,开展集中采访、系列报道,开启新一轮的新闻宣传高潮。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有特色、有亮点、有数据的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改革成效谈出来。配合税务总局主动落实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对两会代表委员进行回访,通过主流媒体现身说税。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企业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邀请减税降费成效大、获益多的企业主动发声对外宣传。


  (七)税务形象唱出来。结合实际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录制上海税务传唱《中国税务之歌》主题MV,向社会开展宣传,展示新时代税收工作的神圣使命和税务干部的精神风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传唱《中国税务之歌》,可根据实际开展改革先进人物报告会、宣讲会等,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为更好地担当落实减税降费的政治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八)税宣回忆展出来。开展“上海税务•28年税收宣传月之路”回顾展,制作H5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展播,多角度回放我局28年税收宣传月的历程,积极配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各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素材,可结合自身需要开展相关回顾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要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细化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产品方面,在传统宣传口号标语、文字产品的基础上,运用图解、H5、短视频、微动漫、系列快闪、公益广告等大众喜闻乐见、易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打造高质量的税宣精品。在宣传渠道方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地铁等“六进”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矩阵。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宣传大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品牌效应,主题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配合市局共同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汇聚宣传资源,增强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活动预告、动态报道、宣传成效以及经验做法,并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特色主题活动。市局将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单位的优秀稿件、特色活动开展宣传,并积极向税务总局、新闻媒体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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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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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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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