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9]1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沪财会[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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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或参加市级会计知识竞赛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委和申康中心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4月30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6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9年5月18日(周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包括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6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累计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用印的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朱刚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 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赵少浦13917763766


  附件: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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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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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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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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