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沪税发[20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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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803248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251100000500009968A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33100005017817738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458L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MJ4900371Y上海市聊城商会2016.10.01-2020.12.31长宁区税务局
6523100003105696062上海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753310000MJ49518146上海爱与承慈善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3502C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0945A上海市龙岩商会2018.03.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051310000MJ4901104W上海市抚顺商会2018.07.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072XJ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253310000MJ495170XW上海市长宁区华阳社区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351310000MJ4900793X上海吉安商会2017.11.01-2021.12.31长宁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8187XE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3310000501781853U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652310000598141296R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发展中心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751310000MJ4900611R上海市岳阳商会2017.07.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851310000MJ4900670W上海市宜春商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953310000MJ4951902L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0046X上海市航空学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153310000MJ49511607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闵行区税务局
2251310000MJ49010324上海市四川自贡商会2018.05.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82610G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4513100005017825222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MJ4901112P上海市石家庄商会2018.08.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610上海市南充商会2018.03.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2310000MJ4925253X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2016.04.01-2020.12.31闵行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9809H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953310000MJ4951195R上海何梅公益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051310000MJ4900515G上海市荆州商会2017.02.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151310000501780535X上海市医院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251310000501769416T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3513100005017789292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92431上海婚庆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801054上海市饮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18221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752310000MJ4925886C上海陈天桥脑疾病研究所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793M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95331000050177379XH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0533100005017822078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8232XA上海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80498P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353310000501782549K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2359H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5533100005017806236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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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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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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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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