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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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及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2020]1号)文件精神,加快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口岸营商环境,推动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税总局上海税务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及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2020]1号)文件精神,在前期根据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已开展的上海口岸2020年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基础上,特制定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物流”作业流程


  1.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在保留原有申报模式的基础上,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模式,企业先进行“概要申报”,最少仅需填报9个项目,确认2个物流项目,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可加快货物提离。之后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2.提高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覆盖面。扩大上海口岸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适用范围,重点提高外高桥港区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应用比例。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3.开展“出口直装”“进口直提”港口操作模式试点。在确保港区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水运口岸世行测评标准品“出口直装”“进口直提”港口操作模式试点,加快通关物流速度。


  二、进一步提高全流程作业电子化水平


  4.进一步推进口岸环节监管单证无纸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监管证件网上办理种类。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改革,试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无纸化,逐步推进企业自行打印。


  5.简化航运物流类单证手续。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实现提货单换单委托书、电放保函等单证无纸化。鼓励船公司运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试行电子提单,推动出口提单在线签发和企业自主打印试点,进一步优化进口换单手续。提升码头作业收据(含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比例。


  6.推广“汽车零部件自动辅助申报系统”应用。简化汽车零部件类商品海关申报操作,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汽车零部件自动辅助申报系统”。企业申报时,只需录入零部件编号,即可自动返填所有申报要素,实现菜单式申报。


  7.推进进出口电子化放箱试点。依托港务集团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平台和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对接各船公司电子箱管系统,简化放箱环节手续,试点电子化放箱和提供“7×24小时”放箱服务。


  8.推进集装箱封志集约发放。提升集装箱封志发放和传递效率,鼓励各船公司在集装箱堆场集中发放封志,或与社会物流平台合作开展试点,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封志集约发放。


  9.推行港口操作业务无纸化。实施上海港提货单无纸化功能全面上线,完善港口作业单证无纸化平台功能和服务,更好地发挥系统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效用,提高客户使用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


  10.优化对企业的“容错机制”。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统一认定标准,实施快速处置,对企业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减轻、免予处罚。


  11.优化海关查验。降低报关单进入人工审核的比例,优化随机抽批和查验整体比例。大力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的作业覆盖范围。


  12.优化查验陪同机制。优化查验场所全程监控和查验作业全程记录机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查验陪同方式,提升企业获得感。


  13.加快口岸查验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水运口岸监管场所内查验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设置查验场地及各作业区功能,进一步优化上海口岸查验执法环境。


  四、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口岸相关收费


  14.进一步规范口岸相关收费。通过市场引导、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降低相关服务收费。继续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加强对各类集装箱堆场收费不规范、洗箱修箱乱收费等问题的监管。持续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精简收费项目,强化动态管理。


  15.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费政策。企业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申请返还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积极向上级部委争取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16.鼓励船公司调整收费结构。加强与船公司沟通协调,鼓励船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本,调整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优化海运收费价格结构。


  17.推进单一窗口查询口岸收费功能。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上港理享”平台的对接,通过用户贯通,实现企业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可查询港口、船代、理货、查验相关的付费记录。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公布和推广口岸服务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


  五、进一步提升口岸服务可预期性


  18.发挥海关疑难报关单专窗作用。在现有12360海关服务热线、通关现场业务咨询窗口等基础上,发挥海关两级疑难专窗作用,主动监控、处置各类超长时间报关单,及时解答通关申报疑难问题,紧密联系进出口企业,全面收集需求性建议,助力通关效率再提升。


  19.细化公布港口作业时限标准。严格落实口岸作业时限制度,进一步细化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回装、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业务现场公布,提升透明度,为企业提供合理预期。


  以上各项措施,涉及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的,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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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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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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