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89号 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沪税发[202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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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事项名称

1

信息报告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9

税务证件增补发

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6

停业登记

27

复业登记

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36

建筑业项目报告

37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38

不动产项目报告

39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40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41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42

发票办理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43

发票票种核定

4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4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6

发票领用

47

发票验(交)旧

48

发票缴销

4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

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5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代开发票作废

55

存根联数据采集

56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57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58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62

发票真伪鉴定

63

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65

增值税预缴申报

6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67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68

消费税申报

69

车辆购置税申报

7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7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79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80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8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82

房产税申报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84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85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86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87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88

耕地占用税申报

89

资源税申报

90

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91

印花税申报

92

车船税申报

93

烟叶税申报

94

环境保护税申报

95

附加税(费)申报

96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97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9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99

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100

委托代征报告

10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102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103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104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0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06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07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08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109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110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1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1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13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1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15

误收多缴退抵税

116

入库减免退抵税

117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18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19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20

车辆购置税退税

121

车船税退抵税

122

申报错误更正

123

优惠办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4

税收减免备案

125

税收减免核准

126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27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28

证明办理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29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30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31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13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133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134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3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13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37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138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139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140

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41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42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43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144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145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146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147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148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149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150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151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152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153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54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155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5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57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58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59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60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161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162

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16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64

同期资料报告

16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6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6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68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169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7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71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172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7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74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75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176

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补评

177

纳税信用复评

178

纳税信用修复

179

税务注销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80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81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182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183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84

涉税(费)咨询

电话咨询

185

网络咨询

186

面对面咨询

187

涉税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188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189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190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91

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19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95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196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197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198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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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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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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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