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9
文号:深税函[20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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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将于11月上旬启动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一)检查方式


  1.采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2.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确保检查公平公正,专家库人员由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经深圳市税务局复核后,名单予以公告。


  (二)检查对象


  1.选取方式。按照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随机抽取业务报告、纳税申报代理等业务资料、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2.名单产生。依托税务机关现有的信息化管理大数据信息,抽取200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检查对象。一是定向抽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资助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0年第16号)中涉及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二是随机抽取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已采集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的136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被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一)11月19日前,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11月19日,报送检查材料及自查报告。


  (三)11月20日至12月20日,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涉税机构涉税业务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二是涉税报告及底稿、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业务资料,专项检查七类涉税业务规范:


  1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


  2类: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3类: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4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类: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


  6类:一般税务咨询;


  7类:纳税申报代理。


  (二)检查数量


  每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抽取2份检查材料,共抽取400份,兼顾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


  (三)检查材料


  按每户检查对象随机抽取2份检查材料(涉税业务报告及底稿、代理记账机构纳税申报资料等)的数量要求,随机抽取报告编码、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检查材料信息。其中,1类、2类、3类业务检查材料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类、5类业务检查材料从定向抽取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中抽取,报告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6类、7类业务检查材料涉及的协议服务期限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四、检查安排


  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税务局、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市商务代理行业协会人员共同组成,并由各行业协会推荐,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专家。集中调档、集中检查另行通知。


  (一)被查机构自查阶段(11月19日前)


  确定2020年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开展自查等。


  (二)检查准备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组建专家库、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分工,制定检查底稿、操作规程、评分标准等规程;集中调档;完成检查岗前培训等。


  (三)实施检查阶段(11月下旬至11月底)


  集中检查,出具检查意见等。


  (四)复核及沟通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对于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检查对象,开展下户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2.复核检查意见,开展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工作。


  (五)申诉反馈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


  受理对检查意见存在异议的检查对象的申诉,开展专项复核,复核结论应及时反馈。


  (六)总结报告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


  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检查对象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报送自查报告。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专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本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附件1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对象名单


  附件2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自查报告(1-6类业务版)


  附件3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自查报告(7类业务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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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