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8]155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5
文号:财预字[1998]15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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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自动废止。

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自动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高教厅),部属高等学校:

    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高等学校原来执行的由国家教委198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原则:根据原制度办理1997年年终转帐手续并结清旧帐,按新制度建立1998年度新帐。

    各高等学校在处理1997年度的会计事项时,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办理。年终决算时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结帐手续,并编制出年终结帐后的“资金平衡表”。

    高等学校在建立1998年度新帐时,应根据年终结帐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有关会计帐簿将原有会计科目余额按新制度要求调整、转换成新科目的余额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会计记帐方法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首先应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并相应调整会计科目的分类和科目余额的记帐方向。

    原制度规定的会计记帐方法为资金收付记帐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收方余额或付方余额,新制度规定的会计记帐方法为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会计科目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应根据1997年结帐后的“资金平衡表”,结合有关帐簿将原制度中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转换成新科目的年初余额。有关调整及转换内容为: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转换:

    1、原制度“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固定基金”科目。

    2、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原制度“经费包干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原制度“经费暂存”、“其他暂存”二个科目中的应付票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付票据”科目,其他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5、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非专项拨款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专项拨款余额、“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

    6、原制度“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科目余额中属于从各级财政渠道取得的科研专款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其余的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

    7、原制度“科研借入款”、“其他借入款”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借入款项”科目。

    8、原制度“对外服务收入”科目余额中的未完成的专项教学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其他教学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未完成的专项科研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其他科研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其他服务收入中属于未完工经营项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经营收入”科目,属于未完工项目非经营收入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其他的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9、原制度“特种资金”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捐赠及赞助款中留本基金的本金捐款转入“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有指定项目的捐赠及赞助款转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其他捐赠及赞助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房租收入、房改经费拨款、其他特种资金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10、原制度“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科目。

    11、原制度“待转抵支收入”科目余额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转入新制度“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其他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12、原制度“委托代培经费”科目中已完成项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未完成项目的余额转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13、原制度“其他代管经费”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地方政府共建经费拨款中的专项拨款余额相应转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科目,其他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各类项目管理费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公费医疗经费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学校售房款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14、原制度“学校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的转换:

    1、新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仅限于核算转拨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原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已拨付学校分部、后勤等单位但尚未报销的拨出经费余额转入“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原制度“拨出经费”科目中的其他余额与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余额对冲。

    2、原制度“应返还限额”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3、原制度“经费暂付”、“科学事业费暂付”、“科技三项费用暂付”、“代管科研经费暂付”、“借款科研项目暂付”、“学校基金暂付”、“对外服务暂付”、“其他暂付”八个科目中含有的应收票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票据”科目,其他余额转入新制度“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原制度“借款科研项目支出”科目余额应冲减事业基金,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原制度“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转入新制度“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属于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转入新制度“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6、原制度“借出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借出款”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的转换:

    1、原制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制度“固定资产”科目。

    2、原制度“经费现金”和“库存现金”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现金”科目。

    3、原制度“经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四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银行存款”科目。 

    4、原制度“有价证券(预算内)”和“有价证券(预算外)”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5、原制度“经费材料”和“库存材料”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材料”科目。

    (四)特殊会计科目和特殊会计事项的调整及转换:

    1、关于“事业基金”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事业基金”科目下分设“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二个明细科目,其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因此,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转换时,必须分步进行:

    (1)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制度中有关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制度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再按照实行新旧衔接后的“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二个科目的余额计算出对外投资的合计数;

    (3)按照此合计数减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余额,同时增加“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余额。

    2、关于原来未并入的外汇业务

    如果高等学校有未纳入原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外汇业务,在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

    应按199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将年末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折合

    为人民币记入新制度的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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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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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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