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6]46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云财税[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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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2.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清费立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


  (二)合理负担。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循序渐进。在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


  (一)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对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等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具体计征方式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应税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4.资源税适用税率。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应纳税额。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6.换算比或折算率。换算比或折算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7.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9.其他事项。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收入分配体制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资源税仍属各州(市)县财政收入。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实施时间


  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改革的实质和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财税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改革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抓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和征管业务培训,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改革的背景、目的,熟悉新税制、适应征管新规定,关心支持改革工作。


  (四)做实征管准备。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时完成征管软件调整测试工作,确保征管系统调整到位,同时,要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建立和完善处理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五)深化效应分析。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开展改革的效应评估工作,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和重点企业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2


        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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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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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